2025安徽農(nóng)商行校園招聘法律知識考點練習(17)
2019 年 7 月 8 日,M 市的甲因摩托車遭臺風損壞,送至乙處修理,二人約定 7 月 10 日付款取車。不久,甲因工作調(diào)離 M 市,忘了取車。2022 月 7 月 13 日,甲回 M 市取車,乙要求支付修理費,否則不還。甲訴至法院。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的修理費訴訟時效已屆滿,但其可以行使留置權
B.乙的修理費訴訟時效已屆滿,甲有權請求乙返還摩托車
C.乙的修理費訴訟時效已屆滿,該請求權消滅
D.乙的修理費訴訟時效已屆滿,其從權利留置權消滅
【參考答案】A
【解析】∶
本題綜合考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法律后果和民事留置權的行使和消滅,難度不大,錯誤率不高。
甲將摩托車交由乙修理,二者形成承攬合同關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題中,承攬人乙對定作人甲享有修理費請求權,即報酬請求權(債權請求權),該權利依法受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即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2022年7月13日,承攬人乙的修理費訴訟時效已屆滿,定作人甲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即“抗辯權發(fā)生說”)而非導致乙的請求權消滅。故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同時,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chǎn)被留置的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jù)此可知,債權人的留置權并不會因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財產(chǎn)依然享有留置權,即優(yōu)先受償權,債務人無權請求返還。故A項說法正確,當選;B、D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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